• 设为首页
  • 加入收藏
  • 咨询热线:13962192269
    苏州著名律师

    苏州著名律师——法律是如何规定两审终审原则的

    当前位置 : 首页 > 清算解散

    苏州著名律师——法律是如何规定两审终审原则的

    * 来源 : * 作者 :
    两审终审原则的含义、内容和要求是:除最高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各级人民法院,按照第1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、裁定,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;只有在法定期限内,有上诉权的人没有提出上诉,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,1审的判决、裁定才发生效力;如果在法定期限内,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,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,案件就应当由上1级的人民法院按照第2审程序进行审理,2审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、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、裁定,除依法还必须经过核准程序的案件外,2审判决、裁定宣告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。 准确理解我国的两审终审制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: 1.两审终审只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审判的第1审案件,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1审案件。 2.合法的上诉或抗诉是开始第2审程序必须具备的前提。 3.判处死刑的案件,凡应依法核准的,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,判处死刑的裁判,才能发生法律效力、交付执行。 实行两审终审原则的意义:符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,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案件质量,又可以方便群众,节省人力和物力。